孩子成年;”
“我方的第三诉求是,请求法庭准予原告米蕊与第二被告廖鑫华离婚,双方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股票、基金、房子、车子等,全归个人所有,不进行财产分割。”
“第四,因两被告对原告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第五,本案诉讼费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
“我方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米蕊与第一被告冯林浩于去年因共同受邀参加一场公开的品牌活动而相识,后两情相悦,确认了恋爱关系,并且在两人恋爱期间,原告米蕊怀上了孩子。”
“在得知米蕊怀孕之后,被告冯林浩并未表明任何态度。在米蕊怀孕10周时,被告冯林浩提出,请米蕊帮忙做一件事。”
“冯林浩谎称自己有一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兄弟,即第二被告廖鑫华,因为某些原因急需落户沪市,提议让原告米蕊和被告廖鑫华结婚,待被告廖鑫华成功办理落户之后,两人再登记离婚。”
“然而自从米蕊和廖鑫华结婚开始,冯林浩对米蕊的态度便急转直下,经常不回消息。而廖鑫华也一直以落户手续不齐全为借口,拒绝和米蕊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事实是,廖鑫华根本从未办理过落户手续,这只是他用来欺骗原告的借口。”
“因此,我方原告是在受到被告冯林浩和廖鑫华的共同欺诈下,才与廖鑫华登记结婚,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