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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3 / 16)

类和数量。

核对已发出尚未缴销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

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资料、物品不符,应责成原发票保管人员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5]定期盘点制度。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填报《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确保发票账实相符。

(2)空白发票的保管。

[1]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要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保管,做到防盗、防失、防潮,确保发票安全。

[2]用票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发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保管人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发发票,必须注明领发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员签章。

(3)作废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发票作废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收缴。

(4)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为5年。在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损毁。

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使用需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分发票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 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现场销毁。

(5)封存发票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封存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设立专柜保管;纳税人重新开业办妥手续后发还封存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登记缴销记录。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4.4缴销发票

普通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

(2)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3)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时,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4)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1]《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2]遗失证明的材料。

[3]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4]普通发票领购簿。

(5)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纳税人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领购簿》,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6)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4.5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税法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经营、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开具限额、被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外埠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确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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