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1章(1 / 16)

3.2税务登记证的办理、使用及管理

出纳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事务时需要了解如下内容:

(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1个月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发给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领购发票。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7)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补发。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1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验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并且清理漏管漏征户,检查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4.发票业务

4.1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印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发票领购的流程。

发票领购流程

4.2填开发票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