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国际旅行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营业执照;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账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其他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3)开立外汇账户的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账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账户还需说明项目、有关情况和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2.2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5]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2.3变更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
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转户程序。
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4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
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账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3.外汇管理法规
3.1外汇收入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国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应当调回国内。同时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企业在对外汇收入进行管理时,要分清收汇项目、结汇项目以及不结汇项目的区别,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及时办理外汇核销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汇结算工作。
(1)全额结售外汇项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