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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真相(2 / 4)

杀他的。”

“有目击证人,或者监控吗?”

“应该有吧,他说出事的地点在汇通大厦门口。死者的助理看到他杀人了,但是毕竟是死者的助理,不知道开庭的时候会怎么说。”

顾薇薇凭借律师经验帮徐子平分析:“过失杀人罪,一般分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来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顾薇薇叽里呱啦的跟徐子平讲了一通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徐子平听的有些云里雾里。

“那个,你简单扼要的告诉我,按照他这种情况,量刑应该怎么判?”

“被判定过失杀人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最终的量刑,还是要等法医的结果出来,而且,还要等开庭的时候,法官以及证人的证词,如果张云海的司机咬死了靳言不是过失杀人,那法官会根据死者伤口,当时他们斗殴的位置来判断的。”

徐子平突然想到此前靳言跟自己说过的一件事情,顾薇薇见他眼神发愣,问他:“你怎么了?”

“靳言告诉过我,他跟踪年年的时候,被年年发现了,不知道张云海知不知道这件事,如果知道的话,会不会认为靳言是蹲坑守候着张云海,有预谋要杀他?”

顾薇薇面露难色:“这就难办了,现在只能等法医结果出来,以及他司机的证词了。律师你帮他找的?”

徐子平尴尬一笑:“你就是现成的大律师,我还去哪里找呢?”

顾薇薇摇头说:“不行,我现在在年玺公司上班,靳言和年年的事情有瓜葛,如果被年玺知道了,我的饭碗就保不住了,我倒不是在乎这份工作和工资,只是,我需要留在公司。”

至于根本的原因,顾薇薇没和徐子平说,因为她想留在MK集团查清爸爸当年之死的秘密。

等待靳言庭审的这半个多月,顾薇薇将此前在病房里默写出来的那些2003年爸爸签过的合同逐一排查,开始着手调查二十年前爸爸惨死的真相,挨个调查合作过的材料商。

但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二十年,有些材料商早就已经死了,或者赚了足够多的钱,去了国外定居。所以顾薇薇在调查的时候显得颇为吃力,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她只得在周末的时候,化名“徐薇薇”在调查,至于为什么是这个姓氏,自然是因为徐子平了。

这天周末,顾薇薇犹如往常一般,换了衣服,蹬了自行车前往今天要调查的对象,金大林,供给爸爸工地上水泥以及砂石的一个材料商。

顾薇薇骑车赶到他此前留的地址时,发现是个城乡结合部,虽然比不上西海市里的繁华,但是比农村还是要好很多,临街的房子都是二三层的小洋楼,底商大家用来做生意,饭店、衣服店、快递站等,这些便于人民生活的店面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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