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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降维打击!(1 / 2)

法庭之上,审判长清了清嗓子正襟危坐,两旁法警肃立。

由于今天的案子较为特殊,旁听席也早已坐满。

“今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汉东省京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谢丽婷网络诽谤、寻衅滋事一案。”

“由我,安长林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建合议庭,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长的话音随着法槌落下。

紧接着,台下旁侧的书记员起身,开始宣读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不可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也可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

“四、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走完核对双方原被告、律师身份等固定流程后,正式进入庭审环节。

首先由张三开始宣读起诉书:

“我方指控被告谢丽婷犯恶意诽谤、寻衅滋事、恶意破坏公物、毁灭证据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希望合议庭从重处罚。”

“具体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十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五万元。”

被告席上,谢丽婷跟张伟听到这里瞬间有些紧张。

尽管此前已经看到了诉状书的复印件,这些内容也通通知晓。

但直接在阐述案情时,就直接将审判刑期建议的这么具体的,张伟还是第一次遇到。

恐怕已经是证据确凿,胸有成竹了。

张老师,确实很强!听说最近还参与了宪法修订的讨论案,确实是个难缠的对手!

“但我张伟也不是吃素的,让我们来一场你酣畅淋漓的战斗吧!”

张伟迅速调整了思绪,让自己冷静下来,在脑中演算着各种策略。

一般的律师,熟读理解各类法律条文只能是基本功,主要的操作空间都在见招拆招的灵活应对。

但张伟显然不是一般的律师。

他崇尚的是,通过案件虚拟推演,得到一种近乎“完美”的方案,以不变应万变。

张伟认为,只有这样,硝烟弥漫瞬移万变的法庭,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辩护也会变得像打卡上班一样简单。

他推崇的是,生命在于静止,所以办公桌上放了一只千年大乌龟的铜像。

所以通过他这几天的彻夜研究,发现谢丽婷案的突破口只有一个,那就是寻衅滋事这项罪名。

因为它具有相对较强的主观性,很多时候被告怎么判,基本取决于辩护人的发挥如何。

而恶意诽谤这事儿已经闹上了热搜,估计法院在场的工作人员有不少都吃过这瓜,证据确凿没啥好说的。

就在张三宣读完诉状书后,审判长将目光投向被告席问道: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可有异议?”

张伟的目光开始变得坚毅,斩钉截铁地回答:

“有异议!”

按照现在这个情况,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要比诽谤罪高,前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是五年以下,因此只要能抹除这个大头,才能减刑成功!

这就是张伟现在的思路。

“我方当事人谢丽婷女士对于在网络上恶意诽谤原告方的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卧槽你干嘛??”

谢丽婷听到张伟代自己说出这么没骨气的服软之词,火气【蹭】的一下就冒上来了,立马开始疯狂扯动张伟的衣角。

这让张伟不得不用另一只手稳住被扯动的胳膊,继续发言:

“但是我……方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辩护人,不用紧张,你先坐下冷静冷静。”

从审判长的角度来看,张伟就像是第一次上台演讲的孩子,紧张的发抖。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有如下解释,包括:”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我方当事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帖发表一些记录日常的视频,并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因此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伟一气呵成,说完后还得意的看了看对面的张三。

内心暗道,终于能在老师面前表现一下了。

可此时的张三却是微微一笑,口中默念:

“真是图样图森破啊。”

之后便起身说道:“对方律师说的没错,不过作为评审依据的,不光只有法律条文,还有司法解释。”

“在《最高院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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