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翻开手里的材料举证道:“第一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实2019年3月,童佳妮在成都双流机场被通道选查关员列为重点旅客,指入查验区进行查验,经检查,发现童佳妮的两个行李箱底部有夹层,夹层里面有大面积阴影,拆开夹层,在两个行李箱的夹层里各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遂将童佳妮走私毒品案的线索交给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
公诉人举完第一组证据后以询问的眼神看向林美音,林美音示意继续举证后,公诉人继续举证:“第二组证据,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证实童佳妮经体表检查无异常,在其两个行李箱里查获的两袋红色片剂,分别重2千克、2.2千克,经抽样送检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20%。”
被告人童佳妮和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后,公诉人继续举证:“第三组证据, 入境记录、机票等资料,证实2015年至2019年童佳妮有多次前往泰国、马来西亚、香港的出入境记录,2019年3月2日,童佳妮乘坐飞机到达美国得克萨斯州,3月9日从美国得克萨斯州乘飞机到达成都,童佳妮在机场自拍了几张照片,其中一张照片的背景是中国海关提示公告栏,上面可以清晰的看到”为他人拖带行李、物品进出京的,必须主动申报,如果未申报,从中查获违禁物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
“我虽然知晓海关公示栏的内容,但我不知道行李箱里有毒品,所以就没有申报。”公诉人一举证完的三组证据,童佳妮就迫不及待的辩解道。
“那你对第三组的其他证据有没有异议?”林美音问道。
“没有。”童佳妮答道。
“辩护人有没有意见?”林美音看向辩护人问道。
“没有异议,审判长,但我要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能证实童佳妮明知其行李箱里有毒品。”辩护人答道。
“第四组证据,劳动合同、情况书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童佳妮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明细等,证实童佳妮于2018年10月初任职于四川江心建筑公司,在该公司财务科上班,每个月的工资约8000元。童佳妮名下有一笔50万元的房屋贷款、一笔8万元的车贷,每个月还房贷3000元、还车贷3000元。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说明童佳妮经济状况不佳。”
公诉人停顿了片刻继续举证道:“第五组证据通话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证实自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童佳妮与Tony一直保持着联系,此次童佳妮在去往美国期间于Tony不仅有大量微信联系,还有四五十次电话通话。”
“我虽然每个月工资收入不高,还完房贷和车贷后没有什么剩余的钱款,但是我其他开支很少,我前夫每个月会给孩子3000元的抚养费,娃娃的教育等费用我基本不用怎么管,我自己平时花销很少,我父母有时候也会贴补我一些。我没有必要为了赚几千块钱去帮人家带毒品。作为中国公民,从小就被教育远离毒品,爸爸妈妈也管的很严,远离毒品是我做人的原则,我真的不知道行李箱里有毒品。”童佳妮质证道。
“我的质证意见除与我当事人一致外,我还要补充几点:第一点,经济紧张不代表就要去做毒品生意;第二点,通过童佳妮与Tony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来,二人之间虽然通联频繁,但是却只字未提毒品等相关字眼,也没有可疑的聊天内容;第三点,聊天记录印证了童佳妮的供述,Tony的一个朋友叫童佳妮帮其带货物,Tony提醒童佳妮千万不要同意,说是他这个朋友涉毒,很危险。因为这个事情童佳妮更加信任Tony,从来没有想过行李箱里会有毒品。”辩护人质证道。
“我们之所以指控童佳妮走私毒品,并不只是因为这两组证据,希望辩护人能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公诉人回应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林美音示意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六组证据,证人何某与李某证言。何某是江心建筑公司财务科负责人,是童佳妮的直接领导,他的证言证实童佳妮入职以后于2018年12月份请假出过一次国,童佳妮说要帮她的外国朋友带货,说每次都可以赚五六千块钱。童佳妮平时工作踏实,一个人带着娃娃不容易,所以一般工作不紧张他都批准了童佳妮的请假。除了2018年12月份,2019年3月1日,童佳妮又请了一次假,说是要帮他的那个外国老板带货。这次之后童佳妮就没有回过公司,之后就听说童佳妮被抓了。”
“李某也是江心建筑公司的员工,和童佳妮一个办公室,李某的证言和何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童佳妮入职江心建筑公司之后,总共出过两次国,具体去哪个国家不是很清楚,但听童佳妮说每次都是帮她的外国老板带货。童佳妮英语很好,有一次听到她和那个外国老板打电话就是全英文交流。”
“我对何某与李某的证言没有异议,我确实给Tony带过好几次货物,但之前都没有出现过意外,这次我以为也和以前一样,带的就是一些衣